佛山禅城区智慧新城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代理律师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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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梁慧律师,在广州佛山一带专门从事房产相关的法律服务的律师,代理过大量房产相关纠纷,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合法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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